你我也大概會同意,物質生活太豐盛令人頹敗,但是不是我們就要回到塔利班提倡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世界?
同理,你我大概也覺得自己正活在太多化學品的世界,是不是便代表我們要做回原始人?香港情人節早已變了質(因此惑仁從來討厭情人節),是不是便代表花和禮物不切實際?
環保觸覺正經八股做了一個調查之後指,很多女士在情人節時不一定要收花,而寧可選擇以實用性的禮物代替。
問題來了,花假如真如這幫環保塔利班所言,早晚也會被填入堆填區,那有甚麼表達心意的方法,不是早晚成為廢物的呢?一頓飯早晚也成大小二便,禮物也有被拋棄的時候。即使一夥永留存的鑽石,開採時也充滿不環保的元素。情人之間,還是好天真好傻地打下車輪搞下野算了。(搞還搞,但如果閣下是明星,最好便不要好天真好傻地拍片)
是的,港女一向被指太過追求物質虛榮,緊抱自我中心的公主心態,但環保觸覺何嘗不是一幫打著環保為名的唯物主義者?對惑仁來說,一束鮮花、一盒朱古力、一頓燭光晚餐、一份禮物,很多時候的確在本質上毫無意義,半點沒有實際用途,但其背後的一份心意,其實才是意義所在。
的而且確,每年2月14日港女想收到的,多只是一份虛榮,而不是office之內999支玫瑰的實物本身——或者事實上,港男港女根本曲解浪漫,2月14早已是一個「人有我要有」的日子——但無論如何,鮮花也不是「無實際用途」的,也許對環保人士來說,五感不見者為虛,但何不想想,其實鮮花是一份心意的載體(或一份虛榮)?是的,心意看不到摸不著,但有時候透過一束鮮花卻表達得到;當所有東西也要「實實際際」,不深思只管做,那活著又有何意義?人生,是不是只有見得到的物質?人與人之間,是不是便除此之外沒有其他?
港人糟蹋鮮花,將花背後的心意俗化,甘心讓花商賺個盤滿砵滿,那是他們自己活該,但並不能改變花本身所代表的心意、更不能否定花傳達愛意的功能。惑仁同意,港女未必一定要在情人節收花,但環保觸覺卻一定要收膠,更最好在情人節當天收皮!
星期一, 2月 04, 2008
淫照揭露的並非藝人私處
小時候,當惑仁在街上「扭計」要買零食時,母親便會嚇唬惑仁:「信唔信我搵警察叔叔拉你吖啦?」幼稚園時期的惑仁,的確會相信母親的說話,以為警察真的會為天下母親「拉」不乖的小孩;但到了小學,大概是警訊看多了,開始明白香港警察的工作是除暴安良、保護市民身家性命財產;至於小孩子扭計此等芝麻綠豆,「警察叔叔」自然不會理會了。
香港警察,在惑仁心目中,向來都是鋤強扶弱的正義之士;但今天,當惑仁看見警察大規模至動用國際刑警去阻止幾張「咸相」流通、警務處長高調向公眾發表其對《淫褻及不雅刊物管制條例》的「最新定義」,指管有淫照亦有可能犯法(那為何照片「源頭」陳先生仍逍遙法外?)惑仁突然感到,原來香港警察,真的會為更芝麻綠豆的小事勞師動眾(前題是事件需涉及名人)。
香港的法律系統源自英國,由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提出的「三權分立」,將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區分開來,向來予人公平公正的形象,香港人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就是憑百多年來一點一滴累積而來。但回頭看看我們的司法機構,卻怯於藝人的「怒吼」,拒絕了一個只是涉嫌犯了《淫褻及不雅刊物管制條例》上載色情圖片的人的保釋申請。司法者真的敢說,假如有關照片所涉及的不是藝人,他們會予以同樣「公平公正」的考量?
幾乎每個互聯網使用者也知道,互聯網上的「淫照」根本如恒河沙數(即使收費電視台也有成人電影提供),當中相信有為數不少的源頭為本港IP,為何香港警察對此不聞不問?假如警方真的「拉人封艇」,香港法庭又會否即時將有關人等無需答辯而關進牢房八星期?假如上述答案有其中一個是否定的話,法律所強調的「平等」精神又去了何處呢?
最令人痛心的,不是「清純」藝人拍下淫照,不是有人上載「超尺度」照片;「香港人的悲哀」更不是如演藝人協會所言,是因為「網上發放有關藝人照片的不道德行為」。最令心痛欲絕、最令香港人悲痛莫名的,是香港的司法者以至執法者,皆沒有盡力去捍衛我們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維護我們的核心價值。
今天,惑仁像突然間恍然大悟,明白香港執法者其中一樣工作,原來是通知國際刑警去「搵咸相」(但事實上連本港亦未就有關照片評級);香港藝人的工作是召開記者會批評世風日下,指互聯網上有「咸相」不道德(「阿媽係女人」的事實);至於香港司法者的工作,就是把上載色情物品往互聯網者送進監牢過新年。
原來,幾張照片所揭露的不止女明星的私處;不見得光的,原來還有我們當權者溫水煮蛙地摧毀法治的用心。這一刻,惑仁並不害怕香港警察會把偶爾上色情網站的惑仁關進牢房;怕的,只是我們引以為傲、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慢慢消亡。
香港警察,在惑仁心目中,向來都是鋤強扶弱的正義之士;但今天,當惑仁看見警察大規模至動用國際刑警去阻止幾張「咸相」流通、警務處長高調向公眾發表其對《淫褻及不雅刊物管制條例》的「最新定義」,指管有淫照亦有可能犯法(那為何照片「源頭」陳先生仍逍遙法外?)惑仁突然感到,原來香港警察,真的會為更芝麻綠豆的小事勞師動眾(前題是事件需涉及名人)。
香港的法律系統源自英國,由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提出的「三權分立」,將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區分開來,向來予人公平公正的形象,香港人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就是憑百多年來一點一滴累積而來。但回頭看看我們的司法機構,卻怯於藝人的「怒吼」,拒絕了一個只是涉嫌犯了《淫褻及不雅刊物管制條例》上載色情圖片的人的保釋申請。司法者真的敢說,假如有關照片所涉及的不是藝人,他們會予以同樣「公平公正」的考量?
幾乎每個互聯網使用者也知道,互聯網上的「淫照」根本如恒河沙數(即使收費電視台也有成人電影提供),當中相信有為數不少的源頭為本港IP,為何香港警察對此不聞不問?假如警方真的「拉人封艇」,香港法庭又會否即時將有關人等無需答辯而關進牢房八星期?假如上述答案有其中一個是否定的話,法律所強調的「平等」精神又去了何處呢?
最令人痛心的,不是「清純」藝人拍下淫照,不是有人上載「超尺度」照片;「香港人的悲哀」更不是如演藝人協會所言,是因為「網上發放有關藝人照片的不道德行為」。最令心痛欲絕、最令香港人悲痛莫名的,是香港的司法者以至執法者,皆沒有盡力去捍衛我們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維護我們的核心價值。
今天,惑仁像突然間恍然大悟,明白香港執法者其中一樣工作,原來是通知國際刑警去「搵咸相」(但事實上連本港亦未就有關照片評級);香港藝人的工作是召開記者會批評世風日下,指互聯網上有「咸相」不道德(「阿媽係女人」的事實);至於香港司法者的工作,就是把上載色情物品往互聯網者送進監牢過新年。
原來,幾張照片所揭露的不止女明星的私處;不見得光的,原來還有我們當權者溫水煮蛙地摧毀法治的用心。這一刻,惑仁並不害怕香港警察會把偶爾上色情網站的惑仁關進牢房;怕的,只是我們引以為傲、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慢慢消亡。
星期六, 2月 02, 2008
一人一信
網上有人發起一人一信,寄給聯合國秘書長,要求關注香港法治淪落的情況——是的,既然我們的硬膠警察都可以找國際刑警找一張咸相的源頭,為何我們不知會世界,港膠政府正與偽人(首席幫凶當然是公信第一報)聯手魚肉資訊自由、摧毀法治?
以下為信的樣本,請支持及隨便引。(惑仁不明為何信要是英文,中文也是聯合國承認的語文嘛——雖然不是我們寫開的正體字。)
Dear Secretary-General,
We are a group of Internet users in Hong Kong. As you might already
know, one of our popular singers – Edison Chen Kwoon-Hei was caught in a
sex scandal in January 2008. Pictures released resemble Gillian Chung,
Bobo Chan, and Cecilia Cheung, all of whom Chen was previously linked
to. Though the pictures released and circulated on the Internet were
claimed to be digitally altered, the public and experts in digital
manipulation were skeptical about the claim.
[http://en.wikipedia.org/wiki/Edison_Chen].
We agreed that we should not circulate these pictures. However, the
recent actions taken by the Hong Kong Police and Hong Kong judiciary led
to serious concerns of all Hong Kong Internet users about their freedom
in the Internet. Example of such unreasonable actions includes a
29-year-old man involved in the posting of those pictures was arrested
and remanded in custody for two months (Very UNUSUAL for that long
period, as he is not the original creator of the pictures.)
We urge the United Nations to look into this issue formally and to push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to pay more respects to Hong Kong Internet
users as well as to protect our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Internet.
Yours truly,
Internet users from Hong Kong
[Sign your name here]
電郵地址:inquiries@un.org
以下為信的樣本,請支持及隨便引。(惑仁不明為何信要是英文,中文也是聯合國承認的語文嘛——雖然不是我們寫開的正體字。)
Dear Secretary-General,
We are a group of Internet users in Hong Kong. As you might already
know, one of our popular singers – Edison Chen Kwoon-Hei was caught in a
sex scandal in January 2008. Pictures released resemble Gillian Chung,
Bobo Chan, and Cecilia Cheung, all of whom Chen was previously linked
to. Though the pictures released and circulated on the Internet were
claimed to be digitally altered, the public and experts in digital
manipulation were skeptical about the claim.
[http://en.wikipedia.org/wiki/Edison_Chen].
We agreed that we should not circulate these pictures. However, the
recent actions taken by the Hong Kong Police and Hong Kong judiciary led
to serious concerns of all Hong Kong Internet users about their freedom
in the Internet. Example of such unreasonable actions includes a
29-year-old man involved in the posting of those pictures was arrested
and remanded in custody for two months (Very UNUSUAL for that long
period, as he is not the original creator of the pictures.)
We urge the United Nations to look into this issue formally and to push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to pay more respects to Hong Kong Internet
users as well as to protect our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Internet.
Yours truly,
Internet users from Hong Kong
[Sign your name here]
電郵地址:inquiries@un.org
SAT Post
惑仁是法律盲,唸書時拿的唯一一個「C+」,就是「media law」。惑仁不知,到底法官不准淫相替死鬼保釋,在法律觀點上,是對還是不對;跟據《星島》的報道,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指出,「無論涉及的是否知名人物,透過互聯網發放淫褻相片是很嚴重罪行,一旦罪成是無可避免判處監禁……」因此拒絕其保釋申請。
在網上讀到一篇有關此事的文章,羅列了一些過往的案例。
法庭在處理疑犯的保釋申請時,由於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考慮到要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法庭會以寧縱勿枉作大前提,同時會根據所有證供,法官亦會視乎疑犯是否有暴力傾向,而且要確保疑犯一定不可以騷擾證人。假如法庭認為申請合理的話,才會批准被告保釋。
1.中年漢控嫖援交少女 搜出自拍性交片段,其間被告獲准以人事及現金各5萬元保釋。
2.2002年一名補習教師在網上發放500多張淫褻照片,當中涉及「人獸交」、「戀童」等嚴重淫褻照片,被告初提堂時亦獲保釋。
3.被控強姦和勒索的兇徒,獲法庭批准保釋,令失戀成狂的兇徒可向前女友大動殺機
4.遭淫辱稚童認人不果 「夢幻世界」員工准保釋(PS,5歲和3歲的女童 )
5.休班警員非禮罪成准保釋
6.林曉培涉醉駕撞死人獲保釋
7.皇仁尖子非禮空姐准保釋離港
8.涉虐五稚女 父母准保釋
9.涉姦清潔工 上司保釋
10.「三小學男生涉性虐女同窗」一人認罪還柙 兩准保釋候審
11.「校園風化」小學校長涉非禮四女教師准保釋
----------------------
1.人狗交官斥行徑惡心鐘表技工囚兩月(PS.今次判不準保釋個個法官判的)
2.強吻香港女藝人青年被判刑兩個月(所以大家應該去強吻女藝人,總比只貼一張淫照要好)
3.男子發布女友裸照判服務令(監都唔洗坐)
-----------------------
1.法律文員涉強姦喝醉的22歲美容院纖體師,2項強姦罪,獲准保釋。
2.16歲少女,四遭強姦,兇徒獲准保釋。
3.26歲巴籍男子被控強姦,獲准保釋。
4.強姦智障女,迫良為娼,獲准保釋。
5.要 求 女 同 學 廁 所 口 交 性 交 ,獲准保釋。
6.女 子 凌 晨 賓 館 試 鏡 遭 綁 劫 ,曾 有 多 名 女 子 被 強 姦
所以綜合咁多個例子,大家去強姦都唔好貼「藝人」裸照
其它就隨意啦
在網上讀到一篇有關此事的文章,羅列了一些過往的案例。
法庭在處理疑犯的保釋申請時,由於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考慮到要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法庭會以寧縱勿枉作大前提,同時會根據所有證供,法官亦會視乎疑犯是否有暴力傾向,而且要確保疑犯一定不可以騷擾證人。假如法庭認為申請合理的話,才會批准被告保釋。
1.中年漢控嫖援交少女 搜出自拍性交片段,其間被告獲准以人事及現金各5萬元保釋。
2.2002年一名補習教師在網上發放500多張淫褻照片,當中涉及「人獸交」、「戀童」等嚴重淫褻照片,被告初提堂時亦獲保釋。
3.被控強姦和勒索的兇徒,獲法庭批准保釋,令失戀成狂的兇徒可向前女友大動殺機
4.遭淫辱稚童認人不果 「夢幻世界」員工准保釋(PS,5歲和3歲的女童 )
5.休班警員非禮罪成准保釋
6.林曉培涉醉駕撞死人獲保釋
7.皇仁尖子非禮空姐准保釋離港
8.涉虐五稚女 父母准保釋
9.涉姦清潔工 上司保釋
10.「三小學男生涉性虐女同窗」一人認罪還柙 兩准保釋候審
11.「校園風化」小學校長涉非禮四女教師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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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狗交官斥行徑惡心鐘表技工囚兩月(PS.今次判不準保釋個個法官判的)
2.強吻香港女藝人青年被判刑兩個月(所以大家應該去強吻女藝人,總比只貼一張淫照要好)
3.男子發布女友裸照判服務令(監都唔洗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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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員涉強姦喝醉的22歲美容院纖體師,2項強姦罪,獲准保釋。
2.16歲少女,四遭強姦,兇徒獲准保釋。
3.26歲巴籍男子被控強姦,獲准保釋。
4.強姦智障女,迫良為娼,獲准保釋。
5.要 求 女 同 學 廁 所 口 交 性 交 ,獲准保釋。
6.女 子 凌 晨 賓 館 試 鏡 遭 綁 劫 ,曾 有 多 名 女 子 被 強 姦
所以綜合咁多個例子,大家去強姦都唔好貼「藝人」裸照
其它就隨意啦
星期五, 2月 01, 2008
公信第一報促請內地利用現有科技加強監控互聯網
經常將「公信第一」掛在報頭的日月報,不捍衛資訊流通不突止, 竟公然呼籲內地政府,禁制在香港未算犯法的圖片流通。
讀到2月1日的《明報》社評,頓然感到嘆為觀止。《明報》應該知道,據香港法例第390章29條,審裁處具專有審判權,以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施行裁定一件物品是否不雅,《明報》憑什麼去要求香港以及內地去禁止發佈該批在法律上不是二級或三級的照片?
《明報》又說,「這批照片……網絡上下載及轉交別人,均是罪行」,假如《明報》說的是法律上的罪行,那麼先別說有關照片是否(在法律上)淫褻及不雅,還完完全全無視本港一向奉行的無罪推定,而自行釋法,且判了有關人士有罪。
惑仁真的很想知道,在這份白痴報紙撰寫此篇低能社評的,是不是一個沒有常識的小學生?
事實上,現時發放鬧得全城風雨的照片並未肯定犯法(除非證明有關照片經不法途徑得來),不過假如閣下真想公儲同好,緊記依據法例要求,在有關網頁加上「封面」,並提供讓瀏覽者聲明的按鈕,及加上下列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要求的字句:
「WARNING︰THIS AR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 CIRCULATED , SOLD, HIRED , GIVEN , LENT , SHOWN ,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警告︰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當然,別忘記在重要部位打上格仔(免觸犯《淫》第26條),並將hyperlink傳予「公信第一報」,詢問一下該釋法傳媒,有關圖片是否違法。不過,公信第一嘛,「公信力」說你有罪,你,便大概萬劫不復,洗定羅友吧!
明報 2008-02-01 要聞 A02 社評
內地應禁藝人裸照流傳
藝人裸照風波發展至今,不法之徒已轉移陣地,將裸照張貼於內地的網上討論區,內地當局應該立即行動,加強執法,制止裸照繼續流傳,以免進一步傷害當事人,亦避免香港警方的努力付諸東流。
內地網民瘋狂點擊
事件的最新發展是,香港警方拘捕了一名男子,懷疑與近日網上發布藝人裸照事件有關,但未確定他是否上載照片的源頭。
經警方高調行動及表明事件涉及嚴重罪行後,香港的大小網上討論區已經收斂,網民不再明目張膽地張貼裸照任人上下載,但不法之徒卻轉移陣地,將裸照張貼於內地的網上討論區,引來數百萬次點擊,截至昨晚未有收斂迹象。
互聯網無國界,不法之徒轉戰內地網絡,與在香港繼續任意張貼無異,港人要繼續在網絡上找到圖片,並不困難,香港警方亦無法阻止,唯有透過國際刑警,呼籲世界各地包括內地當局,盡快將照片刪除。
這批照片,對涉事藝人構成傷害,在網絡上下載及轉交別人,均是罪行,內地亦有法例打擊網絡淫褻資訊,數月前也曾多次打擊網上色情資訊發放及傳播,有法可依,如今裸照事件已轉入內地,當局應立即行動,加強打擊。
非不能也實未為也
內地網上資訊向來並不完全自由流通,有所謂「網絡警察」監控,查封的資訊,包括六四、法輪功等敏感資訊,也限制國民登入境外傳媒網站。我們反對內地干預新聞及言論自由,但這批照片損害了當事人,禁止傳播並不涉及干預言論自由,而以內地執法當局的人力物力,若要禁止有關裸照在內地網絡世界流傳,是力所能及的事。如今裸照繼續在內地流傳,顯示內地執法當局非不能也,實未為也。
我們希望內地當局能依據既有的針對網上色情資訊的法例,禁止這批裸照繼續在內地網絡流傳,協助堵塞互聯網無國界的漏洞。
讀到2月1日的《明報》社評,頓然感到嘆為觀止。《明報》應該知道,據香港法例第390章29條,審裁處具專有審判權,以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施行裁定一件物品是否不雅,《明報》憑什麼去要求香港以及內地去禁止發佈該批在法律上不是二級或三級的照片?
《明報》又說,「這批照片……網絡上下載及轉交別人,均是罪行」,假如《明報》說的是法律上的罪行,那麼先別說有關照片是否(在法律上)淫褻及不雅,還完完全全無視本港一向奉行的無罪推定,而自行釋法,且判了有關人士有罪。
惑仁真的很想知道,在這份白痴報紙撰寫此篇低能社評的,是不是一個沒有常識的小學生?
事實上,現時發放鬧得全城風雨的照片並未肯定犯法(除非證明有關照片經不法途徑得來),不過假如閣下真想公儲同好,緊記依據法例要求,在有關網頁加上「封面」,並提供讓瀏覽者聲明的按鈕,及加上下列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要求的字句:
「WARNING︰THIS AR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 CIRCULATED , SOLD, HIRED , GIVEN , LENT , SHOWN ,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警告︰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當然,別忘記在重要部位打上格仔(免觸犯《淫》第26條),並將hyperlink傳予「公信第一報」,詢問一下該釋法傳媒,有關圖片是否違法。不過,公信第一嘛,「公信力」說你有罪,你,便大概萬劫不復,洗定羅友吧!
明報 2008-02-01 要聞 A02 社評
內地應禁藝人裸照流傳
藝人裸照風波發展至今,不法之徒已轉移陣地,將裸照張貼於內地的網上討論區,內地當局應該立即行動,加強執法,制止裸照繼續流傳,以免進一步傷害當事人,亦避免香港警方的努力付諸東流。
內地網民瘋狂點擊
事件的最新發展是,香港警方拘捕了一名男子,懷疑與近日網上發布藝人裸照事件有關,但未確定他是否上載照片的源頭。
經警方高調行動及表明事件涉及嚴重罪行後,香港的大小網上討論區已經收斂,網民不再明目張膽地張貼裸照任人上下載,但不法之徒卻轉移陣地,將裸照張貼於內地的網上討論區,引來數百萬次點擊,截至昨晚未有收斂迹象。
互聯網無國界,不法之徒轉戰內地網絡,與在香港繼續任意張貼無異,港人要繼續在網絡上找到圖片,並不困難,香港警方亦無法阻止,唯有透過國際刑警,呼籲世界各地包括內地當局,盡快將照片刪除。
這批照片,對涉事藝人構成傷害,在網絡上下載及轉交別人,均是罪行,內地亦有法例打擊網絡淫褻資訊,數月前也曾多次打擊網上色情資訊發放及傳播,有法可依,如今裸照事件已轉入內地,當局應立即行動,加強打擊。
非不能也實未為也
內地網上資訊向來並不完全自由流通,有所謂「網絡警察」監控,查封的資訊,包括六四、法輪功等敏感資訊,也限制國民登入境外傳媒網站。我們反對內地干預新聞及言論自由,但這批照片損害了當事人,禁止傳播並不涉及干預言論自由,而以內地執法當局的人力物力,若要禁止有關裸照在內地網絡世界流傳,是力所能及的事。如今裸照繼續在內地流傳,顯示內地執法當局非不能也,實未為也。
我們希望內地當局能依據既有的針對網上色情資訊的法例,禁止這批裸照繼續在內地網絡流傳,協助堵塞互聯網無國界的漏洞。
星期三, 1月 30, 2008
公信第一
是的,現實世界的法例,虛擬世界同樣適用;但虛擬法例卻絕不適用於現實世界。
看《明報》1月29日,以及《頭條》1月30日的社論,不禁倒抽了一口涼氣。
作為都叫做「讀過下書」的傳媒人,到底是可否知道什麼叫法治?非禮強姦殺人放火,都有法可執將罪犯繩之於法。但,愛迪生淫照事件中,要執的到底是什麼法?
由於當事人死口不認照片屬實,警方不能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偷竊罪」處理案件,惟有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追查。
口口聲聲執法嚴打,上述兩報又知否自己正在鼓勵香港警察去扮演「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的角色?是不是藝人財雄勢大,便可以指某些照片「淫褻及不雅」,便向警方求助,將發放者「繩之於法」?
好了,即使一天真的把發放者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送入監牢,那假如另一名發放者在照片加上惑仁網誌上招牌的警告句子,那是不是就合法了?
老師、書本、前輩都說,做傳媒要負責任,惑仁卻看不到這兩份不少學校指定訂閱報章(《頭條》屬星島)的社評,有何責任感——慨嘆社會風氣低落、站於道德高地、祭出亮麗大旗、大呼嚴打執法——一個上過中學作文課的中學生也寫得出,這樣子的社評,不是低能又是什麼?仍堪慶幸的,大概是當天惑仁畢業沒有「投考」公信第一報(他媽的比個一皮人工當自己匯豐咩,「投考」?!),今天真的可「站於道德高地」,痛快地罵他媽的偽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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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2008-01-29 港聞 A04 社評
網上裸照傷人虛擬犯法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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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網上流傳多張藝人裸照,無論這些照片是真是假,都對當事人構成傷害,社會不應容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製作及流傳這些照片。無論普通人還是藝人,不論他們的私生活如何,都不應受到這種傷害,這是我們社會不能退讓的道德底線。
香港已進入Web 2.0 世代,在網上製作及發布真真假假的資訊比過去都更容易,亦更難找到元兇,社會必須清楚告誡互聯網使用者,家長和教師也應該告誡子女和學生,在虛擬世界犯法,與在現實世界一樣,後果嚴重。
男女藝人真假裸照或影片被放上網絡世界流傳的事,時有發生,昨日開始流傳的網上裸照,當事人及其所屬公司,立即表明照片經人移花接木,並非真有其相,已報警處理。
製作及發布這些照片的目的,不外是惡作劇、企圖獲取不法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名譽,無論動機為何,無論相片是真是假,都會傷害當事人,公眾收到這些照片,不應再流傳,應立即將之刪除。
社會上每一個人,都不應因為任何原因而受到這種傷害,不論事主是普通人、名人還是藝人,不論其人格如何,不論其私生活檢點不檢點,也沒有例外。
製作或散播這些照片,違反社會道德戒律之餘,極可能違反發放淫褻不雅物品、冒犯公眾道德及誹謗等罪行,須負上刑事及民事責任,後果嚴重。
在這個Web 2.0 的新時代,網上新應用程式的興起,如YouTube、blogs、Facebook 等,令非專業電腦使用者,也可輕易在網上交換資訊,加上電腦相片合成技術的發展,在網上製作及發布真真假假的資訊,比過去更容易。這把兩刃刀既可令資訊更自由流通,鼓勵創作,打破當權者及主流傳媒壟斷,但亦令發布假資訊的元兇更難被找到,令網絡言行變得毋須負責任。這個變化已經出現,社會、學校和家庭應有所對應,勸告網絡使用者勿以身試法。
現今年輕人流行將自己與伴侶的親熱行為拍下照片或短片,相關的真假照片引起的勒索案時有所聞。今次事件的受害人是名人,財政較豐裕,可以訴諸法律保障自己,但普羅市民如果財政緊絀,保障就更小。香港現時雖已有法例對付這類罪案,但警方須提升技術,加緊調查,將網上黑手繩之於法。
~~~~~~~~~~~~~~~~~~~~~~~~~~ #1 ~~~~~~~~~~~~~~~~~~~~~~~~~~~
頭條日報 2008-01-30 要聞 P04 社評 李一瓢
網上淫照離譜嚴打剷除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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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兩天,互聯網上忽然充斥一批據稱是男女藝人的猥褻照片,由於當事人均為年輕人的偶像,網上掀起熱烈的討論,不少報章把事件以頭條新聞報道。當事人的經理人公司發出措詞強硬的聲明,斥責有人以移花接木手法製作照片,並報警查辦。
事件引起各界嘩然,在於照片極度淫穢,超出法例可容忍的尺度,愛在網上瀏覽的年輕人一旦接觸,心智將受到負面的影響,而不法之徒透過無遠弗屆的互聯網,濫用自由、濫用技術散播淫照,蓄意侮辱藝人、傷風敗俗,更挑戰警方執法,事態嚴重。
據報道稱,有關淫照源於泰國一個網站,可見不法之徒深諳電腦知識,因為上載淫照者,使用外地戶口及經過多個國家的路由器,以迂迴形式上網,甚至盜用他人戶口及電腦上載照片,將令執法機構較難追查。
不過,鑑於事件的嚴重性,即使追查工作涉及跨國警力,比較花時間和耗費資源,難度較高,但仍有機會揪出幕後的黑手,就以國際刑警多次大規模展開跨國行動,成功拘捕多名在網上發放孌童癖的人士為例,顯示國際間加強合作,最終是可以儆惡鋤奸的。
事件亦為大眾帶來深刻的反思,大家要加強保護個人的私隱,尤其是熱衷於虛擬世界的年輕人,不要隨便把私人照片上載與人分享,也不要輕信他人,給別人攝錄私人生活片段,否則隨時有可能給別有用心的人士利用,製成虛假照片,侵害私隱和個人名聲。
根據現行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首名在網上發放淫照的人士,以及將淫照轉貼到其他網站的網民,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和監禁三個月,在網上熱烈討論淫照事件的同時,大家不要以身試法,並應拒絕再看,阻止淫照流傳。
看《明報》1月29日,以及《頭條》1月30日的社論,不禁倒抽了一口涼氣。
作為都叫做「讀過下書」的傳媒人,到底是可否知道什麼叫法治?非禮強姦殺人放火,都有法可執將罪犯繩之於法。但,愛迪生淫照事件中,要執的到底是什麼法?
由於當事人死口不認照片屬實,警方不能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偷竊罪」處理案件,惟有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追查。
口口聲聲執法嚴打,上述兩報又知否自己正在鼓勵香港警察去扮演「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的角色?是不是藝人財雄勢大,便可以指某些照片「淫褻及不雅」,便向警方求助,將發放者「繩之於法」?
好了,即使一天真的把發放者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送入監牢,那假如另一名發放者在照片加上惑仁網誌上招牌的警告句子,那是不是就合法了?
老師、書本、前輩都說,做傳媒要負責任,惑仁卻看不到這兩份不少學校指定訂閱報章(《頭條》屬星島)的社評,有何責任感——慨嘆社會風氣低落、站於道德高地、祭出亮麗大旗、大呼嚴打執法——一個上過中學作文課的中學生也寫得出,這樣子的社評,不是低能又是什麼?仍堪慶幸的,大概是當天惑仁畢業沒有「投考」公信第一報(他媽的比個一皮人工當自己匯豐咩,「投考」?!),今天真的可「站於道德高地」,痛快地罵他媽的偽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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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2008-01-29 港聞 A04 社評
網上裸照傷人虛擬犯法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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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網上流傳多張藝人裸照,無論這些照片是真是假,都對當事人構成傷害,社會不應容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製作及流傳這些照片。無論普通人還是藝人,不論他們的私生活如何,都不應受到這種傷害,這是我們社會不能退讓的道德底線。
香港已進入Web 2.0 世代,在網上製作及發布真真假假的資訊比過去都更容易,亦更難找到元兇,社會必須清楚告誡互聯網使用者,家長和教師也應該告誡子女和學生,在虛擬世界犯法,與在現實世界一樣,後果嚴重。
男女藝人真假裸照或影片被放上網絡世界流傳的事,時有發生,昨日開始流傳的網上裸照,當事人及其所屬公司,立即表明照片經人移花接木,並非真有其相,已報警處理。
製作及發布這些照片的目的,不外是惡作劇、企圖獲取不法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名譽,無論動機為何,無論相片是真是假,都會傷害當事人,公眾收到這些照片,不應再流傳,應立即將之刪除。
社會上每一個人,都不應因為任何原因而受到這種傷害,不論事主是普通人、名人還是藝人,不論其人格如何,不論其私生活檢點不檢點,也沒有例外。
製作或散播這些照片,違反社會道德戒律之餘,極可能違反發放淫褻不雅物品、冒犯公眾道德及誹謗等罪行,須負上刑事及民事責任,後果嚴重。
在這個Web 2.0 的新時代,網上新應用程式的興起,如YouTube、blogs、Facebook 等,令非專業電腦使用者,也可輕易在網上交換資訊,加上電腦相片合成技術的發展,在網上製作及發布真真假假的資訊,比過去更容易。這把兩刃刀既可令資訊更自由流通,鼓勵創作,打破當權者及主流傳媒壟斷,但亦令發布假資訊的元兇更難被找到,令網絡言行變得毋須負責任。這個變化已經出現,社會、學校和家庭應有所對應,勸告網絡使用者勿以身試法。
現今年輕人流行將自己與伴侶的親熱行為拍下照片或短片,相關的真假照片引起的勒索案時有所聞。今次事件的受害人是名人,財政較豐裕,可以訴諸法律保障自己,但普羅市民如果財政緊絀,保障就更小。香港現時雖已有法例對付這類罪案,但警方須提升技術,加緊調查,將網上黑手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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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日報 2008-01-30 要聞 P04 社評 李一瓢
網上淫照離譜嚴打剷除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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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兩天,互聯網上忽然充斥一批據稱是男女藝人的猥褻照片,由於當事人均為年輕人的偶像,網上掀起熱烈的討論,不少報章把事件以頭條新聞報道。當事人的經理人公司發出措詞強硬的聲明,斥責有人以移花接木手法製作照片,並報警查辦。
事件引起各界嘩然,在於照片極度淫穢,超出法例可容忍的尺度,愛在網上瀏覽的年輕人一旦接觸,心智將受到負面的影響,而不法之徒透過無遠弗屆的互聯網,濫用自由、濫用技術散播淫照,蓄意侮辱藝人、傷風敗俗,更挑戰警方執法,事態嚴重。
據報道稱,有關淫照源於泰國一個網站,可見不法之徒深諳電腦知識,因為上載淫照者,使用外地戶口及經過多個國家的路由器,以迂迴形式上網,甚至盜用他人戶口及電腦上載照片,將令執法機構較難追查。
不過,鑑於事件的嚴重性,即使追查工作涉及跨國警力,比較花時間和耗費資源,難度較高,但仍有機會揪出幕後的黑手,就以國際刑警多次大規模展開跨國行動,成功拘捕多名在網上發放孌童癖的人士為例,顯示國際間加強合作,最終是可以儆惡鋤奸的。
事件亦為大眾帶來深刻的反思,大家要加強保護個人的私隱,尤其是熱衷於虛擬世界的年輕人,不要隨便把私人照片上載與人分享,也不要輕信他人,給別人攝錄私人生活片段,否則隨時有可能給別有用心的人士利用,製成虛假照片,侵害私隱和個人名聲。
根據現行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首名在網上發放淫照的人士,以及將淫照轉貼到其他網站的網民,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和監禁三個月,在網上熱烈討論淫照事件的同時,大家不要以身試法,並應拒絕再看,阻止淫照流傳。
星期六, 1月 19, 2008
時代巨輪
後為由居屋改建、前稱「紅灣半島」的一梯十伙最大770呎紅磡臨海「豪宅」「海濱南岸」被派往城規會聽會,經過一大輪迫地鐵之後,準時早上九時到達現場。按照規定,公眾人士(包括記者)不得進入會議室,只能像上補習天王課般被安排往另一房間看直播。放好隨身物品,插好所需的訊號線之後,打算去一去洗手間。
「洗手間在哪呢?」
「一樓。」房間內負責登記的女孩冷冷地答——城規會的所在地是政府合署十五樓。
好傢伙,唯有死死地氣等他媽的電梯下樓。
「為節省能源,本署於非繁忙時間只開放一部電梯」告示大條道理地「說」。好,不要緊(但九時多也是「非繁忙時間」?)我等。
等了幾分鐘,電梯終於到,經過層層停停之後,好不容易才到了地下(電梯只往地下及七至十五樓),再乘扶梯上一樓,終於去得了洗手間。
十五樓,不會沒有洗手間吧?挑!門常開?身處以納稅人錢起的一幢大廈的十五樓的良好市民,竟要用十分鐘的時間去位處一樓的洗手間,不如叫我填表啦笨!挑!城規會以人為本?
一番折騰之後,終於坐了下來。看著身旁的女孩,熟悉的MP3機,是某台行家專用的,卻是陌生的面孔。倒是對方主動打招呼——原來真的是行家,卻是港聞的。大家換過了名片,也就討論agenda起來,也一起狐疑為何沒其他行家來。
正納悶間,看到了自小在電視中見到的行家徐徐走進(也是港聞的),心想總算有個電視台的。卻見他拿出MD機,問我們該如何插sound-box,謙說完全不懂MD。互相介紹寒暄之下,原來他已投身大有可能隨時收檔的官台,還真令我咀部呈「O」形。
會議討論的,是建議降低紅磡碼頭與前身為居屋紅灣半島的海濱南岸之間地皮的地積比率,加建什麼「視覺廊」(是一個平台之類的東西)及「綠化區」,以及討論其發展模式。如常報了料回去,會議沒甚麼激辯,也就如常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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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在有關地皮旁,由北角回紅磡,乘小輪的話,紅磡碼頭正是必經之路。坐渡輪,想起很多東西,想起中學畢業在北角當學徒時,天天坐船上班;想起小時候,那時仍有佐敦道碼頭和深水埗碼頭,爸帶我住大會堂看書展,多坐小輪再乘巴士回當時青衣的家,黃昏回程時船上那碗餐蛋對折福麵,格外好吃。
紅磡碼頸,就是當年佐敦道碼頭和深水埗碼頭的格局:一大片空地、巴士總站、釣客、浪聲、小食店、附近帶狗散步的居民……惑仁不知道,拆了它,建成一個個「視覺廊」、「綠化帶」,人的生活質素是不是會更好,惑人也從來不理那屏風樓是如何的可惡——反正賣地的高興、天價買了地的天文價賣出去天經地義、買的又自我感覺良好——但,那一刻,就是覺得某一個年代,早已漸漸遠走。說不上不捨,卻就是想抓住、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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