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2月 02, 2008

SAT Post

惑仁是法律盲,唸書時拿的唯一一個「C+」,就是「media law」。惑仁不知,到底法官不准淫相替死鬼保釋,在法律觀點上,是對還是不對;跟據《星島》的報道,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指出,「無論涉及的是否知名人物,透過互聯網發放淫褻相片是很嚴重罪行,一旦罪成是無可避免判處監禁……」因此拒絕其保釋申請。

在網上讀到一篇有關此事的文章,羅列了一些過往的案例。

法庭在處理疑犯的保釋申請時,由於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考慮到要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法庭會以寧縱勿枉作大前提,同時會根據所有證供,法官亦會視乎疑犯是否有暴力傾向,而且要確保疑犯一定不可以騷擾證人。假如法庭認為申請合理的話,才會批准被告保釋。
 
  1.中年漢控嫖援交少女 搜出自拍性交片段,其間被告獲准以人事及現金各5萬元保釋。
  2.2002年一名補習教師在網上發放500多張淫褻照片,當中涉及「人獸交」、「戀童」等嚴重淫褻照片,被告初提堂時亦獲保釋。
  3.被控強姦和勒索的兇徒,獲法庭批准保釋,令失戀成狂的兇徒可向前女友大動殺機
  4.遭淫辱稚童認人不果 「夢幻世界」員工准保釋(PS,5歲和3歲的女童 )
  5.休班警員非禮罪成准保釋
  6.林曉培涉醉駕撞死人獲保釋
  7.皇仁尖子非禮空姐准保釋離港
  8.涉虐五稚女 父母准保釋
  9.涉姦清潔工 上司保釋
  10.「三小學男生涉性虐女同窗」一人認罪還柙 兩准保釋候審
  11.「校園風化」小學校長涉非禮四女教師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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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狗交官斥行徑惡心鐘表技工囚兩月(PS.今次判不準保釋個個法官判的)
  2.強吻香港女藝人青年被判刑兩個月(所以大家應該去強吻女藝人,總比只貼一張淫照要好)
  3.男子發布女友裸照判服務令(監都唔洗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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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文員涉強姦喝醉的22歲美容院纖體師,2項強姦罪,獲准保釋。
  2.16歲少女,四遭強姦,兇徒獲准保釋。
  3.26歲巴籍男子被控強姦,獲准保釋。
  4.強姦智障女,迫良為娼,獲准保釋。
  5.要 求 女 同 學 廁 所 口 交 性 交 ,獲准保釋。
  6.女 子 凌 晨 賓 館 試 鏡 遭 綁 劫 ,曾 有 多 名 女 子 被 強 姦
  
  所以綜合咁多個例子,大家去強姦都唔好貼「藝人」裸照
  其它就隨意啦

1 則留言:

匿名 說...

I appreciate you effort so much that you write so many recently
I do want to write sth on the topic, but I still can't "的起心肝" till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