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月 01, 2008

公信第一報促請內地利用現有科技加強監控互聯網

經常將「公信第一」掛在報頭的日月報,不捍衛資訊流通不突止, 竟公然呼籲內地政府,禁制在香港未算犯法的圖片流通。

讀到2月1日的《明報》社評,頓然感到嘆為觀止。《明報》應該知道,據香港法例第390章29條,審裁處具專有審判權,以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施行裁定一件物品是否不雅,《明報》憑什麼去要求香港以及內地去禁止發佈該批在法律上不是二級或三級的照片?

《明報》又說,「這批照片……網絡上下載及轉交別人,均是罪行」,假如《明報》說的是法律上的罪行,那麼先別說有關照片是否(在法律上)淫褻及不雅,還完完全全無視本港一向奉行的無罪推定,而自行釋法,且判了有關人士有罪。

惑仁真的很想知道,在這份白痴報紙撰寫此篇低能社評的,是不是一個沒有常識的小學生?

事實上,現時發放鬧得全城風雨的照片並未肯定犯法(除非證明有關照片經不法途徑得來),不過假如閣下真想公儲同好,緊記依據法例要求,在有關網頁加上「封面」,並提供讓瀏覽者聲明的按鈕,及加上下列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要求的字句:

「WARNING︰THIS AR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 CIRCULATED , SOLD, HIRED , GIVEN , LENT , SHOWN ,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警告︰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當然,別忘記在重要部位打上格仔(免觸犯《淫》第26條),並將hyperlink傳予「公信第一報」,詢問一下該釋法傳媒,有關圖片是否違法。不過,公信第一嘛,「公信力」說你有罪,你,便大概萬劫不復,洗定羅友吧!

明報 2008-02-01 要聞 A02 社評
內地應禁藝人裸照流傳

藝人裸照風波發展至今,不法之徒已轉移陣地,將裸照張貼於內地的網上討論區,內地當局應該立即行動,加強執法,制止裸照繼續流傳,以免進一步傷害當事人,亦避免香港警方的努力付諸東流。

內地網民瘋狂點擊

事件的最新發展是,香港警方拘捕了一名男子,懷疑與近日網上發布藝人裸照事件有關,但未確定他是否上載照片的源頭。

經警方高調行動及表明事件涉及嚴重罪行後,香港的大小網上討論區已經收斂,網民不再明目張膽地張貼裸照任人上下載,但不法之徒卻轉移陣地,將裸照張貼於內地的網上討論區,引來數百萬次點擊,截至昨晚未有收斂迹象。

互聯網無國界,不法之徒轉戰內地網絡,與在香港繼續任意張貼無異,港人要繼續在網絡上找到圖片,並不困難,香港警方亦無法阻止,唯有透過國際刑警,呼籲世界各地包括內地當局,盡快將照片刪除。

這批照片,對涉事藝人構成傷害,在網絡上下載及轉交別人,均是罪行,內地亦有法例打擊網絡淫褻資訊,數月前也曾多次打擊網上色情資訊發放及傳播,有法可依,如今裸照事件已轉入內地,當局應立即行動,加強打擊。

非不能也實未為也

內地網上資訊向來並不完全自由流通,有所謂「網絡警察」監控,查封的資訊,包括六四、法輪功等敏感資訊,也限制國民登入境外傳媒網站。我們反對內地干預新聞及言論自由,但這批照片損害了當事人,禁止傳播並不涉及干預言論自由,而以內地執法當局的人力物力,若要禁止有關裸照在內地網絡世界流傳,是力所能及的事。如今裸照繼續在內地流傳,顯示內地執法當局非不能也,實未為也。

我們希望內地當局能依據既有的針對網上色情資訊的法例,禁止這批裸照繼續在內地網絡流傳,協助堵塞互聯網無國界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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