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0月 18, 2010

居屋不是王道

特首曾蔭權在發表施政報告後的多個公開場合,分別被質疑為何堅拒復建居屋,他解釋,居屋只是一個名稱,又笑言坊間很多人都只執著於教條式的名稱,並指其推出的「置安心」計劃,實情是「優化版的居屋」。

坦白說,惑仁可是壓根兒不相信,曾爵士day one開始便視其「置安心」計劃為改良了的居屋,假如曾爵士真作如是想,為何「置安心」的名稱沒半點居屋的痕跡?可作為政治家的曾爵士,自然要見招拆招,處理民間對居屋的渴求。

的確,正如很多人——包括疑似下任特首——所言,居屋過往一直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惑仁的老家也是自由市場購回來的居屋,即便是今天,位於市區的惑仁老家,所屬屋苑仍有大批「二百樓下」的選擇,可見居屋實實在在為大批居民提供了價廉平實的選擇。(惑仁不會說「價廉物美」,因為老家確實有窗台滲水等質量問題)

儘管如此,惑仁仍是反對復建居屋,因為那違反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原則。

社會資源的分配,從來是一個難題,幾乎每一個階層的人,都希望最大化本身的利益,可並非每一個人都願意明白,社會資源有限的道理。社會的共識是,給予弱勢、欠缺競爭力的低下層人士更多社會資源,以令其有更多機會向上流動,讓部分人士終有日可脫離受助,這麼一來,社會資源又可再重新分配。

土地,正是香港的最重要及有限資源之一,公屋正是其中一種利用土地資源,為有需要人士解決住屋需要的政策,受惠人士在住滿一定年期後,需要每兩年檢討入息及資產,以確定他們是否仍需要幫助(先勿論這些標準是否合時宜),如確定他們環境已改善,便需繳納雙倍甚或市值租金,即是減少或完全撒銷來自社會資源的補助。

可居屋便是一個完全不同的制度。政府發售居屋時,會提供一個折扣價,這個折扣為地價成本,業主將來必須繳付這差額,才算真正擁有物業的可調動業權。是的,業主申購居屋時,需經入息及資產審查,可這審查是只此一次的,不論業主將來補價與否,都不需再受審查。正如政府及部分政客所述,很大一部分的居屋業主一直將物業作自住用途,購入後從未補地價,又或是在不需補價情況下,將單位售予綠表人士(這類轉售亦不涉及入息審查),換句話說,很多居屋居民作為社會資源補助受惠人士,卻多年毋須接受審查,以確定其是否仍有受助需要。

隨著香港過去三十年(即首期居屋至今日的年期)的經濟發展,我們有理由相信不少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經濟已好轉至毋須受助,可他們卻仍是享用地價優惠,甚至代代相傳,這對更需要受助的人來說,明顯並不公平。

再說,建居屋的用地,相信不會是來自勾地表內的九龍/新界地王,而是本來用作建公屋的用地,那即是說,贊成復建居屋的人士,期望政府延誤建貧窮基層人士的上樓進度,去回應社會置業及上車的需求?這顯然也不符合社會認可的資源分配原則。正是如此,惑仁壓根兒就不認同,特區政府應該將居屋重新推出市場。

17 則留言:

匿名 說...

閣下所謂的"享用地價優惠,甚至代代相傳", 實質是甚麼?

居屋業主買樓時得到一定的折扣, 這是一次過的優待, 但他們得到的業權亦因而有一個折扣, 若要取得百分百業權, 就要補價, 若不補回地價, 代代相傳的就是一間不是百分百擁有的物業.

假如一位綠表人士購買了這間居屋, 因為毋須補地價, 他購買的亦是一間不是擁有百分百業權的物業, 說這個綠表新業主享有地價優惠, 說不通.

惑仁 說...

那是一個不完全的業權,卻是一個完全的居住權。即是說,政府利用地價,補貼予未補價之業主,讓其可享居住權利,然而這種權利,卻毋須經每年入息及資產審查。

需知道,公屋也是以另一種形式,去利用土地資源補貼予住戶居住權,惟住戶可是需經固定期間之審查呀,那兩者相較,居屋只要供滿,即使業權不完全,居住權卻可繼承,那自是較不公平了。

匿名 說...

付出真金白銀買了一間業權不完全的居屋, 自當享有居住權吧. 日後入息增加及身家多了, 難道應被奪取居住權, 被驅趕出門? 居屋業主付出大筆金錢買下部份業權, 歷年來為此而繳付整份的管理費、差餉、地租及維修費, 若要出租或售賣, 還要補價, 擁有的物業難道不是私有財產? 為甚麼不能傳給子孫?

匿名 說...

上面兩位講到買番黎既業權咁唔完全,咁蝕底,都係正如樓主所言,咪撚再起居屋,等大家可以買番D「完全業權」既私樓啦

匿名 說...

"上面兩位講到買番黎既業權咁唔完全,咁蝕底,都係正如樓主所言,咪撚再起居屋,等大家可以買番D「完全業權」既私樓啦"

居屋沒有計入地價, 售價有折扣, 業權因而不完全, 這是居屋之缺點, 但瑕不掩瑜, 居屋的優點也正由此而來, 基於有折扣, 業主供樓期間不用太節衣縮食, 供樓供得太辛苦, 興建居屋是德政.

惑仁 說...

興建居屋是德政——對有幸抽得居屋者而言的確是。可是收入超過上限的呢?還有就是因居屋佔去地皮而受誤上樓的呢?對受助人來說,所有社會福利都是德政來的。可社會福利必須兼顧公平及資源分配基準是否為社會所接受。

至於有關真金白銀的問題,假設業主a是居屋政策下的受惠者,他的入息不過上限,被認為是該受助的一群,我們姑且假設他是應該被社會以寶貴的土地資源補助的。

可a的兒子b,即使他月入十萬,他也是享有這土地補助的,那公平嗎?居屋的補助跟公屋的補助,基本上都沒什麼分別的,都是來自土地資源所形成的價錢折讓,那為何公屋要每兩年審查,居屋一買就代代相傳?

「付出真金白銀買了一間業權不完全的居屋, 自當享有居住權吧. 日後入息增加及身家多了, 難道應被奪取居住權, 被驅趕出門? 」是的,這logic也許成立,可如果我將之換成「付出真金白銀租了一間沒有業權的公屋, 自當享有居住權吧. 日後入息增加及身家多了, 難道應被奪取居住權, 被驅趕出門?」也是成立的。

當然,事實上政府不會趕你出門,而只會強制收取市值租金。那如果硬要我將居屋變成公平的社會資源分配制度,我會建議買了後每兩年作一次資產審查,過了限額,便強制補地價好了。

因為,說到底,那來自社會資源的補助,卻不用經定期入息審查,正是居屋最不公平之處。

匿名 說...

興建居屋是德政, 不祇對"有幸抽得居屋者而言的確是", 從衡量其對整體社會的效益來說, 也是德政, 包括, 減輕貧富懸殊, 增進社會和諧, 稍事制衡寡頭壟斷的房地產市場, 遏抑樓價飈升等.

正如入住公屋設有收入上限, 購買居屋自然亦要設限, 不可能不分貧富, 人人有份. 對於收入超過上限的家庭而言, 只能表示遺憾. 有頭髮誰願做瘌痢呢? 有能力自置物業安居, 何必窺伺居屋, 讓居屋留給能力有限的家庭來改善居住環境吧. 社會福利是用來照顧有需要的人的.

居屋業主的兒子沒有再享用政府的優惠, 他承繼了不完全的居屋業權, 沒有甚麼不公平之處.

「付出真金白銀買了一間業權不完全的居屋, 自當享有居住權吧. 日後入息增加及身家多了, 難道應被奪取居住權, 被驅趕出門? 」與「付出真金白銀租了一間沒有業權的公屋, 自當享有居住權吧. 日後入息增加及身家多了, 難道應被奪取居住權, 被驅趕出門?」, 兩者截然不同, 不能混為一談. 居屋是私人物業, 私有產權不能任人侵奪, 但公屋業主是政府, 住戶不符合租約規定, 就可能被請走.

閣下建議居屋"買了後每兩年作一次資產審查,過了限額,便強制補地價", 主意很新鮮, 亦有可取之處, 值得政府研究, 但這是將來的事情, 不適用於已售賣的居屋.

惑仁 說...

有關貧富懸殊可由居屋來解決,細想,或許有幫助,但買居屋的都是處於夾心階層及基層之間的一群,而堅尼系數的計算卻來自最富及最窮的一群,可否賜教更多詳情?

至於制衝數個地產商壟斷,我會想到兩個問題,一則居屋是據市價定價的,政府為另一發展商而已,市民是否有多一選擇?二則,壟斷某程度上是市場造成的,看看身邊的人,是不是都較願購圓5大發展商的樓房?我工作的紅磡區,有很多單枝新樓,銷情總不怎麼樣。當然,政府並非沒有角色。比如說收地,大發展商就有絕對優勢,那些在新界起假屋、作假諮詢的收地手法,合法卻不合理,政府卻視若無睹。我認為,就是這些手法,令社會一點一滴地增加了社會對地產商的怨恨。


公屋戶主享用的也是來自社會的租住權,那如果居屋的業權可獲繼承,那公屋該也可以呀。

問題其實是,整個社會也以為居屋「買」了,就是你的,像你手上的iphone。事實上,香港業主很大部分都沒有地權,而只是「租用」政府的地皮,即使是私樓或補了地價的居屋。

再者,居屋本質上不是七折售樓,而是免去地價,這地價一日未補,業主就在享受補貼,這也是不爭事實。

說到資格問題,居屋與很多社會福利一樣,面對同一難處,就是申請資格有否客觀標準。我一向認為,居屋有一漏洞,就是其定價為市價六至七折,入息關口的釐定,卻來自入息中位數,那顯然有可能出現白表(白表才需作入息審查)合資格申請人供不起樓的情況。因為事實上,即使按金管局的標準,供樓佔入息四成半,供樓也是很吃力的。

那每兩年入息審查的建議,當然未經詳細研究,只是從社會資源分配的角度出發去分析而已,而在公平原則下,舊有業主當然不應追溯。

惑仁 說...

有關貧富懸殊可由居屋來解決,細想,或許有幫助,但買居屋的都是處於夾心階層及基層之間的一群,而堅尼系數的計算卻來自最富及最窮的一群,可否賜教更多詳情?

至於制衝數個地產商壟斷,我會想到兩個問題,一則居屋是據市價定價的,政府為另一發展商而已,市民是否有多一選擇?二則,壟斷某程度上是市場造成的,看看身邊的人,是不是都較願購圓5大發展商的樓房?我工作的紅磡區,有很多單枝新樓,銷情總不怎麼樣。當然,政府並非沒有角色。比如說收地,大發展商就有絕對優勢,那些在新界起假屋、作假諮詢的收地手法,合法卻不合理,政府卻視若無睹。我認為,就是這些手法,令社會一點一滴地增加了社會對地產商的怨恨。


公屋戶主享用的也是來自社會的租住權,那如果居屋的業權可獲繼承,那公屋該也可以呀。

問題其實是,整個社會也以為居屋「買」了,就是你的,像你手上的iphone。事實上,香港業主很大部分都沒有地權,而只是「租用」政府的地皮,即使是私樓或補了地價的居屋。

再者,居屋本質上不是七折售樓,而是免去地價,這地價一日未補,業主就在享受補貼,這也是不爭事實。

說到資格問題,居屋與很多社會福利一樣,面對同一難處,就是申請資格有否客觀標準。我一向認為,居屋有一漏洞,就是其定價為市價六至七折,入息關口的釐定,卻來自入息中位數,那顯然有可能出現白表(白表才需作入息審查)合資格申請人供不起樓的情況。因為事實上,即使按金管局的標準,供樓佔入息四成半,供樓也是很吃力的。

那每兩年入息審查的建議,當然未經詳細研究,只是從社會資源分配的角度出發去分析而已,而在公平原則下,舊有業主當然不應追溯。

惑仁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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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仁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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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貧富懸殊可由居屋來解決,細想,或許有幫助,但買居屋的都是處於夾心階層及基層之間的一群,而堅尼系數的計算卻來自最富及最窮的一群,可否賜教更多詳情?

至於制衝數個地產商壟斷,我會想到兩個問題,一則居屋是據市價定價的,政府為另一發展商而已,市民是否有多一選擇?二則,壟斷某程度上是市場造成的,看看身邊的人,是不是都較願購圓5大發展商的樓房?我工作的紅磡區,有很多單枝新樓,銷情總不怎麼樣。當然,政府並非沒有角色。比如說收地,大發展商就有絕對優勢,那些在新界起假屋、作假諮詢的收地手法,合法卻不合理,政府卻視若無睹。我認為,就是這些手法,令社會一點一滴地增加了社會對地產商的怨恨。


公屋戶主享用的也是來自社會的租住權,那如果居屋的業權可獲繼承,那公屋該也可以呀。

問題其實是,整個社會也以為居屋「買」了,就是你的,像你手上的iphone。事實上,香港業主很大部分都沒有地權,而只是「租用」政府的地皮,即使是私樓或補了地價的居屋。

再者,居屋本質上不是七折售樓,而是免去地價,這地價一日未補,業主就在享受補貼,這也是不爭事實。

說到資格問題,居屋與很多社會福利一樣,面對同一難處,就是申請資格有否客觀標準。我一向認為,居屋有一漏洞,就是其定價為市價六至七折,入息關口的釐定,卻來自入息中位數,那顯然有可能出現白表(白表才需作入息審查)合資格申請人供不起樓的情況。因為事實上,即使按金管局的標準,供樓佔入息四成半,供樓也是很吃力的。

那每兩年入息審查的建議,當然未經詳細研究,只是從社會資源分配的角度出發去分析而已,而在公平原則下,舊有業主當然不應追溯。

惑仁 說...

有關貧富懸殊可由居屋來解決,細想,或許有幫助,但買居屋的都是處於夾心階層及基層之間的一群,而堅尼系數的計算卻來自最富及最窮的一群,可否賜教更多詳情?

至於制衝數個地產商壟斷,我會想到兩個問題,一則居屋是據市價定價的,政府為另一發展商而已,市民是否有多一選擇?二則,壟斷某程度上是市場造成的,看看身邊的人,是不是都較願購圓5大發展商的樓房?我工作的紅磡區,有很多單枝新樓,銷情總不怎麼樣。當然,政府並非沒有角色。比如說收地,大發展商就有絕對優勢,那些在新界起假屋、作假諮詢的收地手法,合法卻不合理,政府卻視若無睹。我認為,就是這些手法,令社會一點一滴地增加了社會對地產商的怨恨。


公屋戶主享用的也是來自社會的租住權,那如果居屋的業權可獲繼承,那公屋該也可以呀。

問題其實是,整個社會也以為居屋「買」了,就是你的,像你手上的iphone。事實上,香港業主很大部分都沒有地權,而只是「租用」政府的地皮,即使是私樓或補了地價的居屋。

再者,居屋本質上不是七折售樓,而是免去地價,這地價一日未補,業主就在享受補貼,這也是不爭事實。

說到資格問題,居屋與很多社會福利一樣,面對同一難處,就是申請資格有否客觀標準。我一向認為,居屋有一漏洞,就是其定價為市價六至七折,入息關口的釐定,卻來自入息中位數,那顯然有可能出現白表(白表才需作入息審查)合資格申請人供不起樓的情況。因為事實上,即使按金管局的標準,供樓佔入息四成半,供樓也是很吃力的。

那每兩年入息審查的建議,當然未經詳細研究,只是從社會資源分配的角度出發去分析而已,而在公平原則下,舊有業主當然不應追溯。

匿名 說...

貧富懸殊有兩方面, 一是入息, 二是財產. 居屋計劃可以減輕(並非解決)貧富懸殊, 因為增加住宅供應, 樓價飇升幅度受到遏抑, 地產商牟取的暴利有所減少, 堅尼系數應會稍降. 此外, 堅尼系數從入息差異來反映貧富懸殊, 不涉及財富不均問題. 基於居屋是一種可以變值(長期趨勢是增值)的財富, 興建居屋讓多些市民做業主, 在下估計, 社會財富分配之懸殊應會略減.

本港房地產行業寡頭壟斷, 舉世罕見, 不論壟斷成因為何, 都不應坐視不理, 繼續任由地產商魚肉市民. 寡頭壟斷的地產商手中囤積大量土地, 長期丟空不起樓, 樓價豈會不升? 政府興建居屋, 增加樓宇供應, 地產商自然較難囤積居奇牟取暴利. 至於官商勾結利益輸送, 讓地產商以超低補價將農地改為住宅地, 讓地產商免費興建環保樓面大量發水, 縱容地產商不擇手段收購舊樓等等, 在此不作討論.

眾所周知, 除中區聖約翰大教堂外, 香港所有土地的永久業權均歸香港政府所有, 土地轉讓祇是轉讓土地的長期租賃權. 閣下說: "公屋戶主享用的也是來自社會的租住權,那如果居屋的業權可獲繼承,那公屋該也可以呀。" 並不; 公屋住戶與居屋業主不能相提並論, 居屋業主付出真金白銀買下單位的長期租賃權, 擁有的是私有產權, 他通常被稱為物業的業主, 而公屋住戶只是定期付出租金向業主(政府)租用單位, 並不擁有任何產權.

閣下說: "居屋本質上不是七折售樓,而是免去地價,這地價一日未補,業主就在享受補貼,這也是不爭事實。" 這裡有需要闡釋詳細一點. 居屋計劃除了最初的第一期至第三期甲真正免地價賣大包外, 其餘各期一律需要「補地價」後才能在自由市場出租或轉讓, 所謂「免地價」居屋, 名不副實. 而且, 居屋售價的折扣額並不等同於地價. 眾所周知, 地價往往比樓宇本身貴許多, 有時甚至以倍數計. 居屋業主付出的價錢, 除了樓宇本身的價錢外, 還包括地價的一部份, 甚至是地價的泰半. 居屋業主在未補足地價之前, 擁有的是不完全的業權, 卻需要付出全份的管理費、差餉、地租及維修費用, 在這方面而言, 居屋業主付出的是超出其業權份額所應付出的. 至於閣下指居屋業主在享受的補貼, 其實並非補貼; 業權不完全, 售價自然有所減低, 難道還要繳付十足的價錢嗎? 居屋售價的折扣額, 性質類似一筆還款沒有期限的有抵押零息貸款, 但本金隨樓價升降而增減 (現實是升多於降, 貸出款項者至今賺取豐厚利潤, 而且陸續有來).

至於申請資格的釐訂, 這是技術細節, 不時有調整, 官僚有一定的能力處理. 此外, 居屋折扣率低及售價高, 向來是令人詬病的問題, 閣下擔心白表合資格人士供樓吃力及甚至供不起樓, 的確是有關方面需要檢討的問題. 不過, 傳統居屋有一個優點, 頭五年內, 居屋業主可將樓宇以原價售回房委會, 如果業主經濟出現問題, 可循此道紓解.

匿名 說...

業權沒有保障,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便會強制結束業權:
-積欠管理費或差餉地租3次(償還欠費後欠費記錄將被刪除)
-經銀行或業主本人呈報業主本人的經濟能力沒法維持業權(因業主必須持續交付管理費及差餉地租來維持業權)
-違反大廈公契累積3次(如高空擲物,違規飼養寵物等)
-單位內發生家庭暴力(只要一次家庭暴力便完蛋)
-業主本人在外犯法被捕

而業主本人死掉後,則業權正常結束。

業權終止後,有關單位將被沒收作公屋出租,但對豪宅而言,則住戶必須交還使用會所設施的會員卡,並在指定時限內遷出所居住的單位,最後變賣原居單位!

匿名 說...

業主擁有自置居所,便得就該住宅物業繳納管理月費,不同管理公司有不同繳費期限,但繳費期限是每個月份7日至14日之間。

在每個月份繳費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截數天,到了截數天仍未繳款,將會留下欠費記錄,這記錄是永久保存,而不能凴清繳所欠管理月費而被除掉,所以這欠費紀錄是黑底,凡未能在繳費期限內繳納管理月費的住宅物業,即屬欠費,必須留黑底,是法律強制規定的!

如欠管理月費尚未清繳累積3次,有關住宅物業將被充公,成為租住公屋,而該單位的前業主不能再次置業!

黑底對業主本人的影響:
-失去業主立案法團委員資格

黑底對住宅物業的影響:
-失去保值能力
-不能經市場轉售,最多可以放租
-不能留給下一代(所訂立的遺囑將予以作廢)

若住宅物業在業主本人身故前已訂立遺囑,有關住宅物業將在業主本人身故後由指定受益者自動繼承,否則,有關住宅物業將歸政府所有,並從自置居所改為租住公屋。

此資料不適用於豪宅,但必須注意:不動產沒有遺囑是沒有人認頭

匿名 說...

有案底者不能置業

案底,是刑事定罪紀錄,罪是法庭定的。

若業主本人犯下刑事罪行(如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月費及累積3次未清繳、拒絕分擔大廈維修費、在住所以外的處所犯法等),將被抓捕及被刑事起訴,並且得前往法庭,而在抓捕業主本人處理刑事案件期間,其所持的物業立即被樓宇管理機關(如屋宇署)釘契,就普通住宅而言,居於其中的業主親屬將被登記至保障性住房名冊,就豪宅而言,則業主親屬得另覓居所及遷出所居住的單位。

若罪不成,其所持物業將被解除釘契,並歸還業主本人,若罪成,則其所持物業將被沒收,並立即執行有關單位保障性住房名冊,但就豪宅而言,則業主親屬必須向法庭申請強拍有關單位,以取回價值,惟尚未清繳的欠費將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