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7月 11, 2008

立會三讀通過《種族歧視條例》,一年之後,香港的荒謬程度,大概又會加幾分。

政治正確點說,種族歧視——即獨因某個人的種族而對其產生厭惡之感——絕對是品味差劣兼跟不上時代,但難道,喜歡與不喜歡,也要政府用法例來管?試想想,一天令尊把閣下激怒,你情不自禁大逆不道地罵他「杏家橙」又或是「隱樣」,並將他激至血管爆裂,閣下亦毋須負上任何刑負,而只會受道德批判;但同時,假如你將某位鬼佬、賓妹又或是阿差,稱呼為「鬼佬」、「賓妹」又或是「阿差」,只要對方聲稱感到「不滿」,即構成「種族騷擾」,閣下隨即惹上官非。

到人家的地方居留,理所當然地要適應人家地方的語言文化;部份阿差(是的,惑人品味低劣!)自稱早已當香港為家,卻死要要求香港在各方面百般遷就,本身所為根本就是種族分化。惑人只想知道,一天真有僱主因請搬運工人時未有刊登英文、阿拉伯文、印度文廣告而給控告,加深華裔人士對阿差鬼佬同賓妹的不滿,是否就是投票通過法例議員的原意?

值得尊重的,自會有人尊重,毋須任何法規。強用法規達至良好願望,永遠只會適得其反。你何時見過有人稱呼港交所主席夏佳理先生為「阿差」?

仍是那一句,香港人,理應用自己僅有的權力,選擇「有料到」的議員。907,記住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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