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月 22, 2008

陳冠希終於回港交待,並坦言自己不是年青人的偶像。的確,他錯了,錯在不早早回來宣告有關照片版權屬於他。

是的,他錯的,絕不是「搞」女星,更不是拍照。直至現時為止,根本沒有一個女星走出來表示自己在不願意的情況下被拍照。作為一個成年人,做事,難道便不必想後果?照拍下了,流出去的風險便存在,除了一句好傻好天真,還能怪誰?

事實上,最令人看不過眼的,其實是娛圈中人、傳媒、電台名嘴、各opinion leader、以至網民的口徑,一律指責陳冠希不是,當中不少在同一時間稱呼相中女主角為「受害人」。首先,可以見到的是,連唯一走出來的鍾小姐,也沒有說過半句「我是受害人」,上述人士何以便斷定有關女主角是「受害人」呢?

就當惑仁太涼薄。好,不涼薄的話,那再看看第二點:假如有關女主角全是「受害人」,那為何相中的男主角不是「受害人」呢?是的,照片由他所拍,但他也在不情願的情況之下將自己最私人的部位向世上超過一千萬人次展露,為何他就是「淫魔」?就是「露體狂」?就是自取其辱?為何女星就是「受害人」?

惑仁只希望指出,世人同情受害人可以——是的,陳小姐給叫作「含x寶寶」而嫁不出、張小姐玩制服誘惑弄至婚姻破裂、鍾小姐太天真太傻搞到事業止步——但同時也請勿怪陳先生,他做的事,不比女主角錯;他承受的後果,也不比女主角們輕。

當然,假如你認為陳先生濫交加上不負責任,也當然可以。但同時,也請勿再以「受害人」來稱呼各女主角。在拍那些照片的同時,難道女主角就不知拍照有機會流出?難道她們沒有看娛樂版,不知陳先生濫交成性?還是那一句,成年人,自己做的事的,還請自己負責。

有因,就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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